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College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12-09 发布者:生工学院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课程管理 
 1、凡在我校研究教育管理系统上课程目录表中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研究生课程分正式开设的课程和阅读自学为主的课程两种。每门课程的开课时间相对固定,分春季、秋季两学期。

2、每门正式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和授课计划。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中应明确课堂授课时数、实验时数和其它教学方式时数。为了实施多课堂教学、为考教分离提供统一标准及为研究生自学提供依据,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选修课程内容简介,同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录入课程内容简介,方便研究生查阅。由任课教师填写的授课计划应详细说明授课方式、内容及时间安排等。

3、校级公共课听课人数不满10人的暂停开课。院管课程听课人数不满3人的不以正式课堂授课方式开设,以阅读课形式开设,即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学习大纲要求,并定期组织研讨、讲座,以及学生自学相结合,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该课程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各学院自行规定。

4、新开设研究生课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福州大学研究生新开设课程申请表》。为本学科研究生新增开出的学位课程要经专业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填写专业培养方案变动申请表送交研究生处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新开设的选修课,应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新开设研究生课程必须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录入课程简介。5、课程淘汰制度:各培养单位每二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法开课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6、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处要组织对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进行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二、教学管理

1、为全校各专业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校级公共课,除此之外为院管课程。

2、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处负责(包括下达开课通知书、制订课表,考试安排等工作)。院管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院主管院长负责,研究生教学干事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制订课表,教师的聘任,考试安排等),并负责录入本学院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成绩。

3、每学期结束前二个月,由研究生处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下一学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并将课表发至各学院。

4、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审核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课程目录表中所列的本学院下学期开课的课程,安排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教室,并提交研究生处。对于跨学院选修的课程,教学干事必须事先与开课学院取得联系,落实授课任务,并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将听课研究生名单送开课学院。

5、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在网络上公布下学期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

6、凡列入开课目录表的课程必须接受全校研究生、在职培训生、经开课学院批准的旁听生听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接受时,应事先报研究生处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7、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表按时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如因故需要停课、调课的,至少提前一天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经批准后告知修课研究生。

三、研究生选课

1、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应由各专业学位点预先统一安排,待新生入学后在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时再做适当调整。

2、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或增选该学期开课目录中课程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学院批准后交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由教学干事汇总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逾期不再受理;研究生教学干事应及时地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修改本学院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变动情况。

3、已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的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基础英语课程免修,欲申请免修的研究生需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签注意见)后,在开学后的前两周内交研究生处审批。获准免修者,该课程成绩记为“免修”。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 60分为及格线。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及格或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各类研究生课程一般由主讲教师考核(包括命题、评分),院管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试题须经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随机抽检。校级公共课程考试命题需经开课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全校公共课程应同时出具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并同时做出标准答案,订出评分标准,由研究生处抽定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出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出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3、除学术报告等考查课以外,研究生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等考试方式。凡必修学位课程必须考试,其中笔试部分评分比例应占总成绩的50%以上,其余可以写论文、报告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方式,但均需在课堂上限时独立完成,不得相互讨论或抄袭,更不能在课堂外完成,否则当作弊论处,并追究任课教师责任。选修课(含阅读课)可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但无论采用考试或考查,都应有笔试的部分,其笔试部分评分的比例应占总成绩的30%以上,其余的可以撰写论文、报告、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按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实际动手能力。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

4、对各类考试,组织教学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学位课程考试安排表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组织检查课程考试情况。

5、研究生所选修的课程经考核及格(或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听课、参加考试及记载成绩。

6、选定修读课程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一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7、考核舞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外,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先修课程成绩认定:对于入学前两年内已在我校修读过研究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成绩证明),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核实,研究生处批准后给予认定,获得该课程学分。

9、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主考教师将考试成绩上报。校级公共课的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将成绩分发到有关学院。院管课程的任课教师将《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交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保存,《研究生成绩登记表》永久保存,试卷三年后才能销毁。研究生处负责将校级公共课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负责将院管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10、各学院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将考核成绩向学生公布,并将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针对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门数以及课程修读年限的具体情况,将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达不到《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的,将不授予学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选修课程不及格也要重修,若已修课程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要改选其它课程或放弃选修,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处。

11、研究生若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要求查分,学院认为有必要查询时,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成绩公布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查卷,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教学的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决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