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College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4 发布者:

福大基建〔2023〕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2023年第2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0日


福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福大招采202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基础配套设施进行论证并立项报批;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招标,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档案归集、工程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校园规划编制管理。

(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三)大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修缮改造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项目立项、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于可能会对师生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为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本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辅助决策机构。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基本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确认、基建财务预算调整、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和竣工结算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处理意见,按规定需要上级审批的应按学校规定分级报批后执行。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计划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保卫部、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一)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管理;负责办理基建工程项目的相关报批、报验及验收等手续,组织整体竣工验收以及保修期的保修等工作;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收集和初审项目竣工结算资料;负责组织基本建设合同会签,加强基本建设合同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筹措、资金管理、工程款审核支付及财务竣工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三)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活动,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竣工项目功能验收、资产接收、固定资产入账、资产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的控制价审核、竣工结算审核及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等工作。

(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新建工程项目基础网络布局及智能化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七)保卫部负责对新建项目安防系统布局及建设方案提出建议,做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做好施工车辆校内通行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工地消防及治安管理工作。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新建项目水电气布局及建设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地下原有管网资料提供及施工涉及到的学校相关管网改造、绿化移栽管理、施工用水电保障等工作。

(九)未尽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和授权确定。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实施。

第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基建管理处组织制订和修订,经校园规划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

第四章  立项和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制度。申请单位合理确定新建项目的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要求、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定位,形成书面的建设项目使用需求,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基建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项目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新选址项目和重要项目须先经校园规划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依规办理基建项目立项的备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取得立项备案或审批文件后由基建管理处负责按照有关基建管理程序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10%的);

(四)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而出现较大超标准、超概算的问题。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重要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降低工程设计质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先审查后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涉招标活动。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对基建招标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这些事项包含但不限于: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的基建招标实施方案;因需兼容学校现有管理系统或设备而对品牌等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法定限额标准以下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学校基建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办理基建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合同签订后,基建管理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处按照合同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筑施工图纸会审制度。基建管理处应组织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集中审查,了解工程特点、熟悉设计意图、研究技术难题、纠正图纸差错、完善工程设计并形成图纸会审纪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一经会审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基建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指定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具体管理与协调。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按照现场代表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基建管理处应明确要求和督促项目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合同及相关文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主(分)管校领导、基建管理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所有变更和签证应先按照规定审批后再施工,确需增加经费预算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一)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低于合同价的3%时,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由基建管理处按规定分级审批确认;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报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3%(含)且低于10%时,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由基建管理处处务会审批;

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的,报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含)时,单项估算金额<100万元,报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单项估算金额≥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学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履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基建管理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移交及资产入库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建设项目保修期内,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基建管理处,凡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基建管理处负责通知并督促施工方及时维修。质保期满后,基建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完善质保手续,清算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寿命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超设计荷载使用,不得擅自改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装饰装修和维修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地震等原因导致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按照基建管理处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三十五条 依据合同约定,到达工程款支付节点时,施工单位提交支付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支付证书,项目组成员审核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提供完整、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初审,监理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未实施部分项目的扣除应重点严格审查,出具监理初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将工程项目的审查意见,以及包括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验收单、监理单位的初核结果等相关资料报学校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组织工程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处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后期支付手续。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留有足够的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第四十条 对违反廉政规定、谋取私利的,以及违反工作程序要求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和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基建管理处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